5.3 束管监测系统


5.3.1 开采容易自燃及自燃煤层的矿井,应设置自然发火束管监测系统。
5.3.2 束管监测系统的监测点应设置在采煤工作面上隅角、回风侧采空区内部、密闭区,以及其他可能自然发火的巷道中。
5.3.3 束管监测系统应主要检测甲烷、一氧化碳、二氧化碳、氧气、乙烯,以及其他煤层自然发火标志气体。
5.3.4 束管管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束管应用吊钩悬挂,并应与动力、通信、信号等电缆分挂在巷道两侧。
    2 管路系统应采取防砸坏、防漏气、防积水、防堵塞等措施,地面管路还应采取防冻措施。

条文说明
 
5.3.1 本条是关于配备自然发火束管监测系统的规定。该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《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》GB/T50518的相关规定制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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